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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人工伤医疗待遇是怎样的
【工伤待遇】尘肺病人工伤医疗待遇1、医疗费: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评残后继续治疗的伙食费由工伤保险条例基金按上述标准支付。3、食宿交通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由用人单位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4、康复治疗费:尘肺病人进行医疗康复,按工伤康复医疗项目和服务标准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康复医疗期间享受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住院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5、停工留薪:尘肺病人在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尘肺没有医疗终结期,工伤医疗期间超过最长24个月的,要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医疗期间,在批准延长的工伤医疗期内,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申请终生享受工伤医疗期。6、生活护理费:尘肺病人生活不能自理,在工伤医疗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护理人实际工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无工作的,按当医院一般护理人员工资标准计算。评定伤残后,因生活不能自理,评定1~4级护理等级的,按护理等级从社保基金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的计发生活护理费。
你好,根据劳动部(82)劳险字10号文件的规定,退休、退职或精简回家的职工,只要他们离职后未再从事过矽尘作业,现查出患有尘肺Ⅱ期或尘肺Ⅲ期或尘肺I期伴有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即国家评残标准规定的4级及4级以上的伤残程序,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卫生机构出具证明后,可以由原单位重新处理。待遇支付时,凡是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原所在单位支付;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可以由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处理,也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作出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职工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后才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地方对上述情形不作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机构则以工伤保险关系在该职工离开用人单位后已结束为由,不支付职业病待遇。有地方对此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即使已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存档的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自诊断之日起一年内,个人也可以按规定到工伤保险参保地或原单位生产经营地或原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但是并没有限定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另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2条,职业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就是在已经结合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状况、岗位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既然现在劳动部门、用人单位对诊断依据的岗位等客观事实并未提出异议,未否定鉴定结论,就应当尊重专业鉴定结论,依照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也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患职业病的情形的,就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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