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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一年多会怎样

赵* 上海-金山区 同居咨询 2025.12.27 10:30:32 365人阅读

非法同居一年多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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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理同居期间财产时,要保留好各自出资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购物凭证等,以便确定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合理分割财产。
(二)关于子女抚养,双方应就抚养费数额、支付方式等达成书面协议,如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判决。
(三)若在同居期间遭受暴力等侵害,应第一时间报警,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等,通过提起侵权之诉维护自身权益。
(四)解除同居关系时,要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2025-12-27 15: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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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上,非法同居通常指非婚同居,目前法律对其整体调整有限。

2.财产方面,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依双方贡献确定份额。

3.子女抚养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相同,双方都有抚养义务并承担抚养费。

4.民法典不再提“非法同居”,纠纷多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处理。遭遇暴力可报警,人身受侵害可起诉维权。

5.非婚同居关系解除简单,自行分开就行,但要处理好财产和子女问题。

2025-12-27 15:23: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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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婚同居法律调整有限,解除较简单,处理好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是关键。
法律解析:
目前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整体调整有限,民法典不再提及“非法同居”概念。在财产方面,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依据双方对财产的贡献确定份额。涉及子女抚养,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同等,双方都有抚养义务并需承担抚养费。若同居期间一方遭受暴力等侵害,可报警,涉及人身权利受侵害能提起侵权之诉维护权益。非婚同居关系解除自行分开即可,但妥善处理财产和子女问题十分重要。如果在非婚同居过程中遇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7 14:41: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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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婚同居在当前法律下调整有限,民法典不再提及“非法同居”概念,处理相关纠纷多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角度入手。
2.财产方面,同居期间共同取得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依据双方对财产的贡献确定份额。解决措施是双方可先协商确定份额,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定。
3.子女抚养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同等,双方都有抚养义务并承担抚养费至子女能独立生活。建议双方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若无法达成可向法院起诉。
4.若同居期间一方遭受暴力等侵害,可报警,涉及人身权利受侵害可提起侵权之诉。
5.非婚同居关系解除相对简单,自行分开即可,但处理好财产和子女问题至关重要。

2025-12-27 12:4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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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整体调整有限,民法典不再提及“非法同居”概念,更多关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2)财产方面,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根据双方对财产的贡献等确定份额。
(3)子女抚养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同等,双方都有抚养义务并需承担抚养费至子女能独立生活。
(4)若一方在同居期间遭受暴力等侵害,可报警,涉及人身权利受侵害能提起侵权之诉维护权益。
(5)非婚同居关系解除相对简单,自行分开即可,但要处理好财产及子女问题。

提醒:
非婚同居在处理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时易产生纠纷,建议在同居期间做好财产约定。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7 11:49:07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3、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4、军事用房;5、其他用房。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2、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3、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4、军事用房;5、其他用房。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2、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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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5 136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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