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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后保险公司来人了人可以走吗

温* 山西-大同 交通保险索赔咨询 2026.01.01 04:59:54 460人阅读

撞人后保险公司来人了人可以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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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撞人后保险公司人员到场,当事人不可随意离开。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有保护现场、救助伤者、报告交管部门的义务,保险理赔不能替代事故处理。

2.擅自离开可能被认定为肇事逃逸,会带来严重后果,商业险可能拒赔,还会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要担刑责。

3.撞人后应配合交警调查,按法定程序处理,等交警允许再离开。

2026-01-01 12:4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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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撞人后保险公司来人,当事人一般不可以随意离开,应配合交警调查,按法定程序处理事故,待交警允许后再离开。
法律解析: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义务。保险公司人员到达只是保险理赔流程的开始,无法替代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若当事人擅自离开,可能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肇事逃逸需承担严重法律后果,商业险可能拒赔,还会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撞人后按法定程序处理事故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您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我或者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1 12:2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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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撞人后即便保险公司来人,当事人也不可随意离开。因为依据相关法律,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向交管部门报告的义务,保险理赔流程不能替代事故处理流程。
2.擅自离开可能被认定为肇事逃逸,会带来严重法律后果,商业险可能拒赔,还会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议撞人后当事人积极配合交警调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事故,等待交警允许后再离开现场,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026-01-01 10:3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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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撞人后即便保险公司来人,当事人也不能随意离开。依据相关法律,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向交管部门报告的义务,保险理赔流程不能替代事故处理流程。
(2)若当事人擅自离开,很可能被认定为肇事逃逸。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严重,商业险可能拒绝赔偿,当事人还会面临行政处罚。
(3)若肇事逃逸构成犯罪,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撞人后应配合交警调查,按法定程序处理事故,等交警允许后才可离开。

提醒:
撞人后切勿擅自离开现场,否则可能面临严重法律后果。不同事故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01 08:47: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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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撞人后保险公司来人,要严格留在现场,不能随意离开。要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二)配合交警的调查工作,按照法定程序来处理事故,等交警明确允许后再离开。
(三)如果不小心撞人,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擅自离开,要清楚擅自离开可能被认定为肇事逃逸,会面临商业险拒赔、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等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2026-01-01 06:50:5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法律意见】交警部门会根据事故现场及双方的违章情况作出责任认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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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31 169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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