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实债务真实性。对方拿出补的欠条或借条时,要查看是否有真实的款项交付凭证,比如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或支付宝的转账流水等。如果没有实际的资金往来,该债务可能不被法院认可。
(二)确认债务用途。要确认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如果款项用于对方个人消费、赌博等非家庭共同需要的,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三)收集反驳证据。如果怀疑对方虚构债务,要积极收集证据,比如对方的消费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债务不存在或不属于共同债务。
(四)注意追认情况。如果自己对该债务不知情且从未签字追认,也没有事后认可,那么该债务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前夕补写的欠条或借条需谨慎核实真实性。若一方以此主张共同债务,另一方要确认是否存在实际款项往来记录,以及资金是否真的用于家庭日常开销或共同经营。
实践中,这类债务若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且另一方不知情也未追认,通常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法院会重点审查借款用途和交付凭证,无真实转账或用途不符的,凭证可能不被认可。
若能证明对方虚构债务,分割共同财产时虚构方可能少分或不分。此时另一方应积极收集证据,比如无转账记录、款项未用于家庭的证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论:
快离婚时补的欠条或借条不一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虚构债务者可能在财产分割时少分或不分财产。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如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二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三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快离婚时补的欠条或借条,若另一方不知情且未追认,同时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通常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法院会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借款用途是否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相关;二是是否存在真实款项交付凭证如转账记录;三是债务形成背景是否合理。若缺乏真实转账记录或款项未用于家庭等共同用途,该欠条或借条可能不被认可。若有证据证明对方虚构债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虚构方可能少分或不分。遇到此类情况,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债务不真实或非共同债务性质,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协助核实债务真实性、整理证据材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快离婚时补写的欠条或借条不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结合债务真实性、用途及另一方是否知情追认等多方面因素判断,另一方需谨慎核实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核查债务真实性。需确认是否存在真实的款项交付凭证,比如银行转账记录、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明等,若仅持有补写的条子却无实际资金往来,该债务主张大概率不会被法院支持。
2.确认债务实际用途。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比如用于个人消费、非家庭所需的投资等,即便有补写的条子,也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收集非共同债务证据。若对该债务不知情且未事后追认,需收集自身收入支出明细、债务未用于家庭的证明等材料,证明该债务与自身无关。
4.应对虚构债务情形。若能证明对方虚构债务,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虚构方可能会少分或不分财产,此时需保留好对方虚构债务的证据,比如虚假交易记录、串通的沟通痕迹等。
法律分析:
(1)离婚前夕补签的欠条或借条,需优先核实债务真实性。若一方以此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应重点审查债务是否实际发生,例如是否存在对应的款项交付记录,包括银行转账凭证、现金交付的有效见证人等材料。
(2)判断补签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依据债务用途。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另一方对该债务不知情且从未追认,则通常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若有证据证明对方通过补签欠条或借条虚构债务,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虚构债务的一方可能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此时,另一方应积极收集证据,如债务发生时的个人资金流水、自身未参与相关债务活动的证明等,以反驳对方的主张。
提醒:
面对离婚前补签的欠条或借条,不要轻易承认或忽视,应及时收集证据核实其真实性与用途;若怀疑对方虚构债务,可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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