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连带担保期限时,要确保约定的期间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也不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避免被视为没有约定。
(二)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担保期限,要留意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当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权人应明确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并给予宽限期,保证期间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四)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连带担保期限先按双方意思来,债权人和保证人能自行约定保证期间。要是约定的时间比主债务履行期早,或者和主债务履行期同时结束,就等于没约定。
2.没约定或约定不清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六个月。若主债务履行期没约定或约定不清,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满开始算。
3.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就不用担责了。
结论:
连带担保期限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若约定不合理则视为无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的从宽限期届满起算,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保证人免责。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连带担保期限优先适用债权人和保证人的约定,不过约定需合理,若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届满,就等同于没有约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要是主债务履行期限本身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而且,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便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这一系列规定旨在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的权益。如果大家在连带担保方面遇到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连带担保期限的确定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与保证人可自行约定保证期间。不过若约定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届满,会被视为无约定。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3.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
一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在约定保证期间时,要明确且合理,避免出现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情况。
二是债权人需留意主债务履行期限,若未约定或不明,及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并确定宽限期。
三是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避免保证人免责。
法律分析:
(1)连带担保期限方面,债权人与保证人可自行约定保证期间,不过若约定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届满,这种约定会被视为无效,等同于没有约定。
(2)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要是主债务履行期限本身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4)需要注意的是,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提醒:在签订连带担保合同时,要明确约定保证期间,避免模糊不清。债权人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否则可能丧失要求保证人担责的权利。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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