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证登记多人名字时房屋属共有财产,一人擅自售卖属无权处分。若第三人符合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产权登记,可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他共有人只能向擅自处分人索赔。若不满足善意取得条件,其他共有人可主张合同无效并追回房屋。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共有人之间可提前签订协议,明确房屋处分规则,避免擅自售卖情况发生。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审查,要求全部共有人到场签字同意后再办理过户,降低无权处分风险。
-若因登记机构审查不严导致过户,其他共有人应及时收集证据,起诉登记机构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1)房产证登记多人名字,房屋为共有财产。若一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售卖,属于无权处分。
(2)当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产权登记手续,第三人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其他共有人只能向擅自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3)若不满足善意取得条件,其他共有人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追回房屋。
(4)实践中,不动产登记机构通常要求全部共有人到场签字同意才办理过户。若因登记机构审查不严导致过户,其他共有人可起诉登记机构要求赔偿。
提醒:房屋共有人应谨慎保管产权相关资料,若发现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当第三人满足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产权登记手续时,其他共有人不能追回房屋,只能向擅自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可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二)若第三人不满足善意取得条件,其他共有人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追回房屋。
(三)若因登记机构审查不严导致过户,其他共有人可向法院起诉登记机构,要求其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1.房产证登记多人名字,房屋属共有财产。一人擅自卖房,属无权处分。
2.若第三人善意购买、付合理价且完成产权登记,可善意取得房屋,其他共有人只能找擅自处分人索赔。
3.不满足善意取得条件,其他共有人可主张合同无效并追回房屋。
4.通常过户需共有人全到场签字,若登记机构审查不严致过户,其他共有人可起诉索赔。
结论:
房产证登记多人名字时,一人擅自卖房,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第三人可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他共有人向擅自处分人索赔;不满足则合同无效可追回房屋;若因登记机构问题过户,其他共有人可起诉其赔偿。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登记为多人共有,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一人擅自售卖属无权处分。当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产权登记,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其他共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只能向擅自处分人索赔。若不满足善意取得条件,其他共有人有权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追回房屋。在实际操作中,不动产登记机构通常会要求全体共有人到场签字同意才办理过户。若登记机构审查不严导致过户,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其他共有人可通过起诉登记机构要求赔偿。如果您在房屋共有及处分方面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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