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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XX与毛X、毛XX、李XX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国市人民法院

原告:樊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XX,男,汉族。

被告:毛X,男,汉族。

被告:毛XX,男,汉族。

被告:李XX,女,汉族。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XX与被告毛X、毛XX、李XX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691元,减半收取8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XX

书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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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1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宁国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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