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民法院
原告:樊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XX,男,汉族。
被告:毛X,男,汉族。
被告:毛XX,男,汉族。
被告:李XX,女,汉族。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XX与被告毛X、毛XX、李XX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691元,减半收取8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XX
书记员 杨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1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宁国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