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金额应如何确定?

广西 - 南宁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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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西 - 南宁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021-05-11 14:31: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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