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劳动纠纷专题 > 劳动争议专题 > 紧急避险的判定条件

紧急避险的判定条件

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构成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时间: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危险。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当时,造成严重损害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的意图:行为人对正在发生或即将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的目的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倘若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否则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紧急避险的对象:行为人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较大的合法权益。一般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4、紧急避险的可行性:必须是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需注意的是,刑法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警察为了自身安全不敢制止正在实行的犯罪的,就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5、紧急避险的限度: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什么是必要的限度,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最新修订:2024-02-23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