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进行
离婚审判时所签署的
财产分配协议,主要面临三种情况而被认定为无效:首先是那些将
夫妻共同财产归属于子女的这类协议;其次,对于特定不动产仅规定所有权归属某方,但并没有就
产权变更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协议,同样可以被视作为无效条款;最后,对于在离婚过程中由哪一方主动提出,则另一方得无条件舍弃所有财产的这类协议,也应被视为不具备
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