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患者遭受损害,然而
医疗机构则无需承担
赔偿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特定情形:
首先,当患者或其
家属未能积极配合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诊疗规范实施治疗时;
其次,若医务人员在处理那些面临生命危险的患者以及其他各种紧急情况之下已尽全力履行了合理的诊疗义务;
最后,由于医院技术与设备受限,无法依靠当时具备的医疗水平对疾病进行有效诊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
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