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况下,
债权人将无法行使先诉
抗辩权:
(1)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没有任何财产可以用来
强制执行其义务;
(2)当人
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案时;
(3)如果债权人能够提出相关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现有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所有
债务,甚至无法继续履行偿还义务;
以及(4)倘若保
证人以
书面形式明确声明放弃就本条款所规定的权益享有优先抗辩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为一般
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
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