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女性未经丈夫同意私自取用其存款并不能被视为
违法行为,这主要因为此类款项归属于夫妻间共同所有的
财产权益。因此,作为彼此之间平等的处理方,夫妻二人均应享有对
共同财产的自由
使用权。倘若夫妇二人未曾就此进行过特殊的约定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将该类款项划定为个人专属的物品,那么可以认为所谓的“配偶的
个人财产”实际即是夫妻共享的
共有财产,妻子对此进行取用或使用并不构成
违法之举。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