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能否推翻自认的事实
从法律角度看,“自认”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原告可以对已自认的事实再次进行确认。
不过,依据相关规定,若存在以下情形,自认可能不发生效力:一是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二是自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此外,当事人若要撤销自认,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所以,原告虽能再次自认已自认事实,但要考虑其自认效力是否受上述情形影响,同时也要遵循撤销自认的相关规则。
二、原告自认的事实为何还能被推翻
原告自认的事实一般具有较高证明力,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被推翻。其一,自认是在受胁迫、欺诈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作出,比如被告以暴力威胁原告自认,这种自认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被推翻。其二,若有新的、足以推翻自认事实的证据出现,例如在自认后发现了关键物证能直接证明事实与自认不符。其三,自认事实与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严重冲突,法官基于整体案件事实的判断,可否定该自认。此外,如果自认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也可能被推翻。总之,自认并非绝对不可动摇,需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及相关因素来判定是否能被推翻。
三、原告自认事实后为何还会被推翻
原告自认的事实一般具有较高证明力,但仍可能被推翻。其一,若自认违反自愿原则,比如受胁迫、欺诈而作出自认,后续可申请撤销。其二,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会以查明的为准。其三,如果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自认事实,也会导致其被推翻。例如,在诉讼中原告起初自认某事实,但后来发现了关键证人或书证等新证据,能有力证明该事实并非如自认所述,那么基于此新证据,原自认事实就可能被推翻。总之,自认虽有一定效力,但在存在特定法定情形时,依然可能被改变,以确保司法裁判基于真实准确的事实。
从法律角度看,“自认”有着复杂的规则体系。我们探讨了原告可再次确认已自认事实,也了解到自认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不发生效力,以及撤销自认的相关条件。那么,在实际法律纠纷中,如何准确判断自认效力是否受影响呢?比如,当遇到类似受胁迫作出自认的情况,怎样收集证据来证明?又该如何确保在遵循规则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自认与再次自认呢?若您对这些围绕“自认”的法律细节仍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精准解答,助您明晰法律要点,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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