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用房分配标准与管理办法
广工大设字[2004]6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用房的配置和使用,更充分、合理、高效、公平的利用学校教学资源和办学条件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用房指在广东工业大学大学城校园、东风路校区和龙洞校区所有建筑目的为实验室的建筑。实验室面积以室内有效使用面积计算。
第三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实验室用房的直接管理部门。凡是实验室用房的分配、调整、使用、日常维护和室内装修改造等,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学校关于实验室用房的分配标准、使用方法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实验室用房分为实验教学用房、科研用房和实验行政办公用房。实验教学用房包括公共基础课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科研用房包括科研办公室、研究生用房和科研实验室。
第六条实验室用房的分配标准主要依据各学院及有关单位所承担的本科生实验教学基本任务、研究生的基本规模和科研队伍的基本结构以及所承担的科研基本任务,并综合考虑各学院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教学实验室用房面积分配标准
(一)公共基础课实验室面积标准Aj1
公共基础课实验室主要指大学物理实验室、电工电子实验室、计算机基础实验室、机械设计原理实验室、基础化学实验室(含有机、无机、分析和物化实验室)和力学实验室。
(平方米)
其中K1是考虑不同专业性质的调整系数,K1取值如表1所示;NSK是按学校教学计划该实验室承担的教学实验年人时数(如承担实训,按实际使用实验室时数);
表1考虑不同专业性质的调整系数K1
实验室
名称
大学物理实验室
电工电子实验室
计算机基础实验室
机械设计原理实验室、基础化学实验室
力学
实验室
系数K1
1
0.5
2
3
(二)专业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面积标准Aj2
(平方米)
表2考虑不同专业性质的调整系数K2
专业大类名称
机电、
自动化
信息、建设
物理、艺术
化工、环境、材料
管理、文法、计算机、数学
系数K2
1.3
1
1.5
0.5
(三)工程训练中心Aj3(金工实习中心)
单独计算。
第八条科研用房分配标准
(一)科研办公室面积标准Ak1
以各学院教学、科研队伍的基本结构为基数,并考虑职称及学历结构因素。基本单元面积为5平方米。
(平方米)
其中,K3为职称及学历结构系数,见表3所示;NF为学院教学科研队伍基本结构。
表3职称系数K3
职称
博导
教授
研究员
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博士
讲师
工程师
助教助理工程师
系数K3
4
3
2
1.5
1
(二)研究生用房面积标准Ak2
硕士研究生指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基本规模,博士研究生指在校博士生基本规模,博士后指专职博士后人员基本规模。
(平方米)
其中,K4为研究生加权系数,见表4所示;ND为在校研究生基本规模。
表4研究生硕博系数K4
研究生级别
硕士生
博士生
专职博士后
系数K4
1
1.5
3
(三)专业学科科研实验室(公共仪器设备平台)面积标准Ak3
专业学科基本单位面积为100平方米。
(平方米)
其中,K5是考虑不同专业学科性质的调整系数,见表5;NI是学院所有专业(或学科方向)的总数。
表5考虑不同专业性质的调整系数K5
专业大类名称
机电、自动化
信息、物理、艺术、建设
化工、环境、材料
管理、文法、计算机、数学
系数K5
1.3
1
1.5
1
(四)重点实验室用房面积标准Ak4
基本单位面积为400平方米。
(平方米)
其中,K6是不同级别重点实验室的加权系数,见表6;NP是某级别重点实验室的个数。
表6不同级别重点实验室的加权系数K6
重点实验室级别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省级重点实验室
厅级重点实验室
厅级教学型
重点实验室
系数K6
3
2
1
1
(五)科研任务量用房面积标准AK5
AK5=K7×M(平方米)
其中,K7为用房单位承担科研任务占全校科研任务总量的百分比;M为科研任务用房总量,由学校根据情况核定。
第九条实验室用房采用动态管理,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各学院的情况,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
第十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本办法的分配标准,核算各单位的教学和科研用房总面积,并将相应的实验室分配给各单位。各单位必须根据学校的原则和要求,对本单位实验室用房进行二次分配,制定具体用房方案,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和备案。
第十一条各学院在制定实验室用房方案时,必须遵照下列原则:
(一)确保教学实验室用房面积,不允许私自更改实验室的使用功能。但对本学院内实验室的位置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各学院二次分配不搞平均主义,应统一规划,动态管理,用房方案应有助于科研团队的形成。其分配以研究所、科研团队为单位,不允许直接分配到个人。但要充分考虑到每一位教师学术工作的需要,保证每一位教师都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地方。
(三)遵循科研办公室与科研实验室相对分离的原则,保证科研仪器设备的相对集中,以利于仪器设备的共享和科研实验室开放。
(四)不允许私自改变实验室房屋结构或未经允许间隔实验室(包括采用铝合金玻璃间隔)。如确需间隔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设备处组织论证、批准和实施(间隔费用自理)。
(五)实验室的安排必须符合国家实验室安全规范,不允许随意摆放和混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各实验室均应确定安全责任人,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确保实验室安全。
(六)制定实际可行的实验室管理制度,确定实验室管理人员,规范实验室名称。实验室名称应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全校公布。
第十二条对于不按照学校要求利用实验室,私自间隔实验室,搞“个人实验室”或不开放实验室,造成实验室用房效率低下的,学校有权收回实验室使用面积。
第十三条学校掌握部分实验室(约总面积的15%)用于引进重要的学科带头人和科研团队。
第十四条如教学和科研需要超面积使用实验室的,学校拟采用有偿使用的办法。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第十五条对于特殊情况,学校有权对实验室面积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