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岩土分类与基坑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
(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规定,基坑支护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相对应的重要性系数为见表3.2-1。对于同一基坑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2、浅基坑支护
(1)锚拉支撑:水平挡土板支在柱桩的内侧,柱桩一端打入土中,另一端用拉杆与锚桩拉紧,在挡土板内侧回填土。适于开挖较大型、深度较深的基坑或使用机械挖土,不能安设横撑时使用。
(2)型钢桩横挡板支撑:沿挡土位置预先打入钢轨、工字钢或H型钢桩,间距1.0~1.5m,然后边挖方,边将3~6cm厚的挡土板塞进钢桩之间挡土,适于地下水位较低、深度不很大的一般黏性土层或砂土层中使用。
(3)短桩横隔板支撑:打入小短木桩或钢桩,部分打入土中,部分露出地面,钉上水平挡土板,在背面填土、夯实。适于开挖宽度大的基坑,当部分地段下部放坡不够时使用。
(4)临时挡土墙支撑:沿坡脚用砖、石叠砌或用装水泥的聚丙烯扁丝编织袋、草袋装土、砂堆砌,使坡脚保持稳定。适于开挖宽度大的基坑,当部分地段下部放坡不够时使用。
(5)挡土灌注桩支护:在开挖基坑的周围,用钻机或洛阳铲成孔,桩径400~500mm,现场灌注钢筋混凝土桩,桩间距为1.0~1.5m,将桩间土方挖成外拱形,使之起土拱作用。适用于开挖较大、较浅(小于5m)基坑,邻近有建筑物,不允许背面地基有下沉、位移时采用。
3、深基坑支护
基坑支护结构的类型有:灌注桩排桩围护墙、板桩围护墙、咬合围护墙、型钢水泥土搅拌墙、地下连续墙、水泥土重力式围护墙、土钉墙等;支护结构围护墙的支撑形式有内支撑、锚杆(索)、与主体结构相结合(两墙合一)的基坑支护等。(可能考简答)
1)灌注桩排桩支护
通常由支护桩、支撑(或土层锚杆)及防渗帷幕等组成。排桩根据支撑情况可分为悬臂式支护结构、锚拉式支护结构、内撑式支护结构和内撑-锚拉混合式支护结构。当以上支护方式都不适合时,可以考虑采用双排桩形式。
适用条件: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适用于可采取降水或止水帷幕的基坑。除悬臂式支护适用于浅基坑外,其他几种支护方式都适用于深基坑。
2)地下连续墙支护
地下连续墙可采取与内支撑、主体结构相结合(两墙合一)等支撑形式,与顺作法、逆作法、半逆作法结合使用,地下连续墙宜同时用作主体地下结构外墙即“两墙合一”。
适用条件: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适用于周边环境条件很复杂的深基坑。
3)土钉墙
土钉墙可分为单一土钉墙、预应力锚杆复合土钉墙、水泥土桩复合土钉墙、微型桩复合土钉墙等类型。土钉墙应按照规定对基坑开挖的各工况进行整体滑动稳定性验算;土钉墙与截水帷幕结合时,还应按照规定进行地下水渗透稳定性验算;对土钉进行承载力计算。土钉墙或复合土钉墙支护的土钉不应超出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同时不应伸入邻近建(构)筑物基础及基础下方。
适用条件: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二级、三级。单一土钉墙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降水的非软土基坑,且深度不宜大于12m;预应力锚杆复合土钉墙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降水的非软土基坑,且深度不宜大于15m;水泥土桩复合土钉墙用于非软土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用于淤泥质土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不宜在高水位的碎石土、砂土层中使用;微型桩复合土钉墙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降水的基坑,用于非软土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用于淤泥质土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当基坑潜在面内有建筑物、重要地下管线时,不宜采用土钉墙。
4)内支撑
内支撑包括钢筋混凝土支撑和钢支撑,施工要求有:
(1)支撑系统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支撑结构的设计工况一致,严格执行先撑后挖的原则。立柱穿过主体结构底板以及支撑穿越地下室外墙的部位应有止水构造措施。
(2)钢筋混凝土支撑拆除,可采用机械拆除、爆破拆除,爆破孔宜采取预留方式。爆破前应先切割支撑与围檩或主体结构连接的部位。
(3)支撑结构爆破拆除前,应对永久结构及周边环境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5)锚杆(索)
锚杆(索)施工要求有:
(1)施工前应通过试成锚验证设计指标和施工工艺。
(2)锚固段强度大于15MPa并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方可进行张拉。
(3)锚杆正式张拉前,对锚杆预张拉1~2次。正式张拉时,锚杆张拉到(1.05~1.10)M时,岩层、砂土层应保持10min,黏性土层应保持15min,然后卸载至设计锁定值。
4、基坑监测
(1)应实施监测的基坑工程
① 设计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
② 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 5m 的下列基坑:
a.土质基坑;
b.极软岩基坑、破碎的软岩基坑、极破碎的岩体基坑;
c.上部为土体,下部为极软岩、破碎的软岩、极破碎的岩体构成的土岩组合基坑。
③ 开挖深度小于 5m 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
(2)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方、设计方等认可,必要时还应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3)现场监测的对象宜包括:
① 支护结构;
② 基坑及周围岩土体;
③ 地下水;
④ 周边环境中的被保护对象,包括周边建筑、管线、轨道交通、铁路及重要的道路等;
⑤ 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4)基坑工程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基坑工程监测方案。
② 应根据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周边环境条件、支护类型及施工场地等确定基坑工程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和监测预警。
③ 应至少进行围护墙顶部水平位移、沉降以及周边建筑、道路等沉降监测,并应根据项目技术设计条件对围护墙或土体深层水平位移、支护结构内力、土压力、孔隙水压力等进行监测。
④ 监测点应沿基坑围护墙顶部周边布设,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点。
⑤ 当基坑监测达到变形预警值,或基坑出现流砂、管涌、隆起、陷落,或基坑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出现大的变形时,应立即进行预警。
⑥ 基坑降水应对水位降深进行监测,地下水回灌施工应对回灌量和水质进行监测。
⑦ 逆作法施工应全过程进行监测。
(5)基坑工程监测工作应贯穿于基坑工程和地下工程施工全过程。监测工作应从基坑工程施工前开始,直至地下工程完成为止。对有特殊要求的周边环境的监测应根据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后才能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