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价格[2002]10号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本资源摘要信息是关于《计价格[2002]10号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的详细解读和知识点总结。
一、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原则
*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四、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项目和收费依据
* 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 第九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的约定。
五、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责任
* 第十条: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号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 第十一条: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
六、法律责任和处罚
* 第十三条: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七、实施和解释
* 第十五条:本规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二002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