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编制说明
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原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五部委联合印
发的《软件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统字[2004]56 号)的规定,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国软
件产业的基本状况,确保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更好地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
《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软件制度”)。
二、《软件制度》的实施范围:一是在我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主要从事软件
研发、服务和系统集成等业务,且主营业务年收入 100 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
企业(含软件认证企业);二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营业务年收入在 500 万元以上,并有软件
研发、服务和系统集成收入,且该三项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
业主营业务收入 60%以上,且主营业务年收入 100 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调查方法:
1.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在地统计原则”,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收集
本地区及所属企业(含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审核、汇总后上
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2.《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月报》由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
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名单见《2011
年(第十届)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名单》。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负责落
实、督促所在地区企业的报送工作。
3.计划单列市和企业集团的统计报表,在上报本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时间,由各省市主管部门自定。
4.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只统计合并财务报表后的企业数据,在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统计
报表中不含跨地区的集团企业数据,在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计报表应含跨地区的集团全
部企业数据。
四、上报时间:
1.软件统计年报:
(1)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的企业基层表、汇总表及企业数据库文件,
于年后 3 月 31 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2)计划单列市和企业集团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统计报表的时间,由各省工业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