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勞基法工時專章 保障不夠

「歐洲多國制定工時專法,各產業團體及工會再與主管機關協商優於法令的規定,且不少長途巴士採雙駕駛…」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運輸與物流管理學系退休副教授黃台生認為,我國勞基法雖定有工時專章,但保障仍顯不夠。
美國交通基金會曾統計,一天睡眠低於四小時的駕駛,肇事風險比每天睡滿七小時足足多出四倍以上,可見疲勞駕駛對交通安全的威脅。
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營業大客車駕駛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連續駕車四小時應至少有卅分鐘休息;連續兩個工作日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若因排班需求得調整為連續休息八小時以上,並以一周二次為限、不得連續為之。
不過,勞動部於二○二二、二○二三年專案稽查「鐵路運輸業」、「汽車客運業」、「汽車貨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一二○○場,違反勞動法令各一九三、二○九件,前年稽查顯示工作超時、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更換班次休息時間不足分別占違規項目比率百分之廿二點三、十六點二七、十一,違規比率偏高,也印證駕駛自嘲的「過勞業」。
黃台生指出,雇主採取低底薪、高獎金策略,讓司機不得不長時間開車載客,可能會導致過勞,應向歐洲國家看齊,制定工時專法,讓各產業團體、工會與主管機關協商細節,保障勞方。
交通部公路局表示,遊覽車業者派任駕駛要同時符合勞基法「工作時間」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駕車時間」規範,為避免規畫行程不當、臨時增加或變更景點致使駕駛人工作與駕駛時間不合理,已於二○二二年修法規範遊覽車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單一駕駛人勤務不得逾十一小時。
為防範疲勞駕駛,針對車輛異常狀態採三級管理制度,新出廠大客車全面要求配備車道偏離輔助警示系統、緊急煞車輔助系統,並研擬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律定遊覽車提供駕駛人資訊介接GPS全球定位系統,以便業者及監理機關了解駕駛人勤務及駕駛時間。
通運公司第二代蔡姓負責人說,每輛遊覽車裝設GPS及輔助系統每年月租費好幾萬元可接受,但國內駕駛荒,想安排雙駕駛有困難,目前規定出車至返程結束都算工時、定點四小時可不算超時,但行程安排上有困難,盼改成有輪動才算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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