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蔡宗珍、朱富美、楊惠欽發聲 指低於10人無法組成合法憲法法庭

大法官蔡宗珍、朱富美、楊惠欽今發聲明,指大法官負有憲法忠誠義務,必須恪遵憲法,守護憲法秩序,不得自外於憲法,也不得以違憲方式自我擴權,恣意行使大法官職權。而現行有效之憲法訴訟法是立法院基於憲法明文授權所制定,大法官有遵守的義務,無權恣意不適用。
司法院前院長許宗力等7名大法官去年10月底任滿,在野立委又修正憲法訴訟法,將評議門檻上修為10人,作成判決需9人同意,而賴清德總統所提名的兩波大法官人選又全遭封殺,憲法法庭陷癱瘓僵局。
澄清聲明指出,依新修正的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大法官審理、評議已受理案件的合法組織門檻是10人;憲法法庭組織不合法,所為評議自屬違法;基於守護憲法之義務,大法官不應參與案件之違法評議與判決。聲明中也特別提到,3位大法官曾透過法理解釋方式,多次提出書面具體建議,試圖尋求突破大法官人數不足所致困境,希望於合憲合法之前提下,全力促成憲法法庭合法運作,避免引發憲政爭議,以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三位大法官的澄清聲明全文如下:
1.大法官依法組成憲法法庭,正常行使法定職權,為吾等與國人殷切之期盼。
2.大法官負有憲法忠誠義務,必須恪遵憲法,守護憲法秩序,不得自外於憲法,亦不得以違憲方式自我擴權,恣意行使大法官職權。
3.基於守護憲法之義務,大法官須遵守現行有效之憲法訴訟法規定
憲法明文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憲法也明文規定,司法院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因此,司法院大法官行使職權之組織形式與作成有效裁判之門檻要求等事項,除憲法已規定外,均應由立法院制定法律予以規定,憲法訴訟法便是立法院依憲法授權,就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相關事項所為法律規定。基於遵守憲法之義務,大法官須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組成憲法法庭,依法定程序,作成判決。
4.依法,大法官審理已受理案件的合法組織門檻是10人;吾等曾多次提出書面具體建議,尋求突破大法官人數不足所致運作困境新修正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為現行有效之法律規定,大法官審理案件,自應受其拘束,無權恣意不適用。其中第2項前段明定:「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明示大法官行使職權的合法組織門檻是10人;大法官人數低於10人時,原則上無法組成合法之憲法法庭,自不得進行已受理案件之評議。憲法法庭組織不合法,所為評議自屬違法。基於守護憲法之義務,大法官不應參與案件之違法評議與判決。
現任大法官僅有8位,吾等於守憲守法之前提下,亦努力透過法理解釋方式,尋求突破大法官人數不足所致運作困境之可能,數月來,已多次提出書面具體建議,與不同意見大法官溝通。
5.憲法法庭正常運作,乃吾等所至盼,期於合憲合法之前提下,竭盡全力促成憲法法庭合法運作,避免引發憲政爭議,以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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