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台鐵336名員工春節休假遭記曠職 行政訴訟敗訴確定
台鐵產業工會2017年春節發起依法休假活動,事後有336人被送考成委員會記過,工會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一審判工會部分勝訴,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一審仍判決工會部分勝訴,撤銷裁決決定,且勞動部應依判決意旨做成裁決決定;勞動部、台鐵公司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改判工會、336人敗訴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4款規定的工會爭議行為,是指工會為達成其主張,發起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的行為,本質是多數勞工以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的手段,拒絕履行工作或妨礙事業的正常運作。工會、工會成員廖宜軍等336人因勞資爭議發起集體休假工會活動,最高行認為基於工會自主,雖可以主張不循法定爭議行為等機制,但仍應依約、依法辦理,並符合誠信原則,才具備正當性。
台鐵公司依法實施輪班制,本於工作規則及實際安排,形成如何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工作的作業慣習,最高行認為未違反勞基法第39條所定最低標準;以工作規則所設的休假、請假程序規範,並非就台鐵公司員工應受勞基法第4章各條文保障的勞動條件,作更為不利的規定,對集體休假活動的安排有其拘束力。
工會、336人集體休假,未全然依約、依法辦理,且與誠信原則不符,最高行綜合台鐵公司與員工間職務、勞動關係整體脈絡,認為台鐵公司的因應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今自為判決,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廢棄,並駁回工會、336人的請求。
本案源於台鐵在2016年底排定2017年1月27日除夕到30日大年初三的班表,產業工會不滿排班制度不合理,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春節國定假日「拒絕加班並依法休假」,工會再通知台鐵一共336人不同意國定假日出勤。
工會認為台鐵公司停止員工休假、事假,依排定班表出勤,未依規定辦理者一律依章以曠職論處,若在排定輪班日因故無法出勤,應完成請假手續才合法,已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另台鐵事後核定336人曠職也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請求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要求台鐵撤銷曠職紀錄,不得以曠職紀錄為由論以考績、記過、扣薪等不利的待遇。因勞動部裁決委員會裁決決定駁回,產業工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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